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确保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质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任课教师
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程、专业学位课程)的主要教师,一般应从各系(所)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人员中聘任。我院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个别不具备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系(所)研究生教学工作又确实需要,第一次担任该门课程的教师必须填写《研究生任课教师审批表》,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开课。
为全院研究生开设公共课程的教师,需经开课的系(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批准后,方可开课。
二、课程教学大纲
研究生学位课程应有教学大纲。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由学位点认真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备案。任课教师应该全面透彻地领会教学大纲的内容和体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三、教学方式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结合研究生课程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有些课程可以是教师课堂讲授为主,研究生课程自学和练习相辅的方式;有些课程可以讨论班等方式。任课教师要特别注意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要传授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注重培养研究生优良学风、事实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认真检查研究生平时学习和完成课外作业情况并给予评分。
任课教师应不断探索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学方法,及时吸收国内外该领域最新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四、课程安排
研究生部每学期末编印下学期全校各专业研究生课程目录。各系(所)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下学期的教学计划(包括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报研究生部。教学计划一旦确定必须按时开课。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任课教师的,必须在上课前一个月向系(所)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更换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鼓励教师特别是中、青年博士根据社会及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为研究生开设处于学科前沿的综合性、具有交叉学科内容的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应报告新开课程的意义及课程教学简介(学位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
五、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潍坊医学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和《潍坊医学院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
六、教学检查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教学的全部环节负责,并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要加强优良学风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各系(所)领导一般不应安排任课教师担任影响教学的临时性工作。若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须于提前说明理由,提出调课安排,经系(所)领导同意,书面报告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批准后方能调课。一般不允许调整任课教师。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调课手续,私自调课的,任课教师按旷课处理。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内临时调课的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任课教师平时应该注意听取系(所)和研究生对该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系(所)和学校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或教学不认真、不负责任者,将视其情节由系(所)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停止其授课资格。